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關于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仍為803名。
二、分配給各地級以上市的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如下:
廣州市73名,深圳市47名,珠海市20名,汕頭市36名,佛山市35名,韶關市25名,河源市21名,梅州市33名,惠州市26名,汕尾市20名,東莞市28名,中山市20名,江門市31名,陽江市20名,湛江市45名,茂名市39名,肇慶市28名,清遠市26名,潮州市19名,揭陽市38名,云浮市21名。
人口特少的縣(市、區),代表名額不得少于1名。
三、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駐粵部隊的名額為34名。
四、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由省直接分配給有關單位進行選舉的名額為118名。
五、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為14名。人口特少的聚居少數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六、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歸僑僑眷代表的名額為41名。
七、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于上屆。
八、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導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九、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于2022年12月10日以前選出。